資源回收:個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之稅務處理
自然人(即個人)報廢產品出售者既包括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銷售收購的報廢產品的自然人。個人銷售收購的報廢產品,超過增值稅起征點的,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個人通過“反向開票”銷售收購的報廢產品,按照銷售額的0.5%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且應在“反向開票”的次年3月31日前,應當自行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那么,個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是否繳納增值稅和個稅呢?
一、個人出售使用過的報廢產品免征增值稅。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國令第691號)第十五條第(七)項規(guī)定,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資源回收企業(yè)“反向開票”政策即問即答》(國家稅務總局)
2.2024年5月,我作為自然人向某資源回收企業(y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一輛報廢高檔汽車,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2萬元,請問我能否享受“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根據5號公告第十三條規(guī)定,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可按規(guī)定享受小規(guī)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和3%征收率減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優(yōu)惠政策。
因此,您作為自然人向資源回收企業(y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yōu)惠政策。如果您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在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可以由資源回收企業(yè)向您“反向開票”,同時享受減免增值稅的優(yōu)惠政策;如果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您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fā)票,同時享受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上述國稅總局答復,個人出售使用過的物品(含使用過的報廢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個人出售使用過的報廢產品,若報廢產品的轉讓收入低于財產原值,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資源回收企業(yè)“反向開票”專欄——“反向開票”相關熱點問題》(國家稅務總局)
問題二: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發(fā)布時間:2024-08-02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guī)定,報廢產品出售者銷售自用的報廢產品,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報廢產品的轉讓收入低于財產原值,由于沒有所得,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非報廢產品),若物品的轉讓收入低于財產原值,由于沒有所得,也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chuàng)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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