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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新舊會計制度比較

2002-9-11 15:4  【 】【打印】【我要糾錯
  行業(yè)會計制度沒有涉及債務重組會計核算和披露的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中對債務重組所作的規(guī)定與修訂前的債務重組準則基本一致。為敘述方便,以下所稱“原會計制度”指修訂前的債務重組準則或《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新會計制度”指修訂后的債務重組準則或《企業(yè)會計制度》。

  一、債務重組的定義

  原會計制度規(guī)定,債務重組指在債務人發(fā)生的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xié)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新會計制度規(guī)定,債務重組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xié)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
 
  新會計制度修改了債務重組定義,新的債務重組概念不僅包括債權人作出讓步時的債務重組,還涉及債權人未作出讓步時的債務重組。

  二、債務重組方式

  原會計制度規(guī)定,債務重組方式包括:(1)以資產清償債務;(2)債務轉為資本;(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兩種方式在內的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簡稱“修改其他債務條件”);(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

  新會計制度將原會計制度中的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分拆成兩種方式:(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xiàn)金清償債務;(2)以非現(xiàn)金資產抵償債務。其他方式與原會計制度一致。

  三、債務的會計處理

  (一)以非現(xiàn)金資產清償債務

  原會計制度要求債務人考慮轉讓的非現(xiàn)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將該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同時,還要確認非現(xiàn)金資產轉讓損益。

  新會計制度要求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xiàn)金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

  (二)以債務轉資本清償債務

  原會計制度要求債務人考慮轉讓的股權的公允價值,將該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

  新會計制度要求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享有的股權的份額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資本公積。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原會計制度要求債務人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在重組當期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如果涉及或支出,在計算將來應付金額時應將其包含進去,以確定債務重組收益;蛴兄С鋈绨l(fā)生,沖減重組后的債務賬面價值;如未發(fā)生,按原估計金額確認債務重組收益。

  新會計制度要求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其次,新會計制度還對重組債務賬面價值小于或等于將來應付金額時的會計處理作出了規(guī)范。再者,對未發(fā)生的或有支出而言,新會計制度要求其在結清債務時確認為資本公積。

  (四)混合重組方式

  原會計制度要求債務人按是否涉及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對混合重組方式進行處理,從程序上看,新會計制度與原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一致;但由于不再確認債務重組收益,因而兩者的實質不同。

  四、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一)以非現(xiàn)金資產清償債務/以債務轉為資本

  原會計制度要求債權人將受讓的非現(xiàn)金資產或股權按公允價值入賬,并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新會計制度要求債權人將受讓的非現(xiàn)金資產或股權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因而不發(fā)生債務重組損失。

  (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原會計制度要求債權人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在重組當期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如果涉及或有收益,在計算將來應收金額時不應包含進去;蛴惺找嫒绨l(fā)生,計入當期損益。

  就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收金額而言,新會計制度與原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一致。其次,新會計制度還對重組債權賬面價值小于或等于將來應付金額時的會計處理作出了規(guī)范。再者,就未發(fā)生的或有收益而言,新會計制度與原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一致。

  (三)混合重組方式

  原會計制度要求債權人按是否涉及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對混合重組方式進行處理。

  從程序看,新會計制度與原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基本一致;但由于要求將受讓的非現(xiàn)金資產或股權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從而兩者的實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