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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會計科目的設置

2003-12-16 16:36  【 】【打印】【我要糾錯
    為了反映和核算企業(yè)應繳、已繳、多繳或欠繳的產稅的情況,企業(yè)應在會計上設置“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科目進行核算。

  該科目貸方反映按規(guī)定計算應繳的房產稅數額,借方反映實際繳納的房產稅數額;若有貸方余額,表示企業(yè)欠繳或需補繳的房產稅款,若有借方余額,表示企業(yè)實際多繳納的房產稅的稅款。

  當企業(yè)計算出應繳的房產稅時,借記“管理費用”或“商品流通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科目;當按規(guī)定實際上繳房產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由于房產稅也是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的辦法進行征收,所以對其會計處理也可以照船使用稅等方法進行。即如果房產稅按月繳納或分期繳納,但稅款金額不大的,可在按規(guī)定計算出應納的車船使用稅時,直接借記“管理費用”或“商品流通費用”等科目;如果企業(yè)分期繳納,而且每期繳納的房產稅數額比較大時,可以通過“待攤費用”科目,分期攤入有關成本費用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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