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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知識點:違約形態(tài)
(一)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預期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區(qū)別在于違約的合同當事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明確表達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舉例】甲與乙約定,5月20日向乙轉(zhuǎn)讓一件收藏的古董,但是5月10日,甲將該古董賣給出價更高的丙,甲的行為即屬于“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
(二)屆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gòu)成屆期違約。屆期違約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類。
另外,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quán)益的,受損害方有權(quán)選擇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quán)責任。根據(jù)《合同法解釋(一)》的規(guī)定,債權(quán)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對方當事人對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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