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調整部分小規(guī)模納稅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小規(guī)模納稅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2019年第12號
為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提升辦稅時效,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印花稅管理規(guī)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等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我市部分小規(guī)模納稅人印花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印花稅采取核定征收繳納方式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其印花稅納稅期限由按月調整為按季。
二、對于納稅人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且采取核定征收繳納方式的,其印花稅納稅期限從轉登記的下一個季度起按季申報。
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與《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印發(fā))第十條有關納稅期限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9年6月12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小規(guī)模納稅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壓縮辦稅時間,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擬制了《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小規(guī)模納稅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制定依據(jù)
根據(jù)《印花稅管理規(guī)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印發(fā))第十四條規(guī)定,“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現(xiàn)《公告》中明確了稅務機關確定稅額較小的標準。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的適用范圍
根據(jù)政策依據(jù),《公告》中規(guī)定了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且稅額較小的標準與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保持一致,將采取核定征收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印花稅申報期限由按月調整為按季。
(二)明確了轉登記納稅人的申報期限銜接問題
為保證納稅人申報屬期連續(xù)不間斷,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且采取核定征收繳納方式的,當季仍采用按月申報方式,自下個季度起調整為按季申報。若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則不再適用按季申報。
(三)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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