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稅改革之——客運發(fā)票抵扣進項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問題的公告》(財稅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guī)定,企業(yè)自2019年4月1日起,購買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符合條件的發(fā)票,可以抵扣進項稅。
該規(guī)定是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購進的旅客客運服務不可以抵扣進項稅”的修訂。
企業(yè)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抵扣進項稅具體怎么操作呢?
一、 可抵扣進項稅的客運業(yè)務
企業(yè)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是指企業(yè)員工辦理企業(yè)業(yè)務時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如果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是用于可以抵扣進項稅的業(yè)務,就可以按規(guī)定抵扣對應的進項稅。
考慮到一般發(fā)生旅客運輸服務時,我們取得的是車票(或機票、船票),銷售方不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那么怎么抵扣進項稅呢?
39號公告明確,員工為辦公發(fā)生交通費,取得車票的,以票面金額作為含稅價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具體如下: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計算抵扣進項稅的車票(或機票、船票)要求在車票上注明乘坐人姓名或身份證號;
※機票行程單票面列示的保險費和建設基金是不可以作為計算可抵扣進項稅的銷售額。
有會員問,打車票是否也可計算抵扣進項稅?
一般打車取得的卷式發(fā)票,因為沒有注明乘坐人的身份信息,所以不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
39號公告另外還明確,企業(yè)購買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可以按發(fā)票上的稅額抵扣進項稅。
所以,員工外出辦公時,打車發(fā)生的運輸費,如果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可以按票面稅額作為進項稅。
綜合以上,舉個例子:小保公司的行政部門員工小明在2019年3月28日到烏魯木齊出差,4月10日來財務報銷差旅費,提供的交通費票據有:3月28日和4月3日的航空客票行程單兩張,分別列明機票價1500元、燃油費50元、機場建設費50元和保險費20元;新疆市內打車費卷式發(fā)票12張,金額180元;北京市內神舟租車用車取得的電子普通發(fā)票一張,開具日期為4月3日,金額為206元,其中稅額6元。小保公司費用會計審核單據無誤后,將3626元款項打給小明。面對這些單據,費用會計該怎么作賬?
首先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
1、 航空客票行程單可計算抵扣的進項稅為:
(票價1500+燃油費50)/1.09*0.09=127.98元
※3月28日的機票,不可以計算抵扣進項,4月10日返程機票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4月10日行程單中列示的機場建設費50元與保險費20元,不計算抵扣進項稅。
2、神舟租車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6元;
※新疆市內打車取得的卷式打車票因為沒有乘客身份信息,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然后,小保公司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確認差旅費3492.02元,進項稅額133.98元,具體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交通費(機票)3072.02
管理費用-差旅費-交通費(保險費)40
管理費用-差旅費-交通費(打車票)3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3.98
貸:銀行存款 3626
二、 申報表填寫
假設小明出差發(fā)生的交通費抵扣的進項稅是小保公司2019年4月可申報抵扣的全部進項稅額,5月申報時相關信息填寫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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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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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所屬時間:2019 年 4 月 01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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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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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單位:元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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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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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欄次 |
份數 |
金額 |
稅額 |
(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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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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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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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扣稅憑證 |
4=5+6+7+8a+8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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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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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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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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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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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
8a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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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8b |
15 |
3492.02 |
133.98 |
(三)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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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 |
10 |
15 |
3492.02 |
133.98 |
(五)外貿企業(yè)進項稅額抵扣證明 |
1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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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 |
12=1+4+11 |
15 |
3492.02 |
133.98 |
※其中第10欄次只是用于統(tǒng)計,不參與計算。
|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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