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兩高發(fā)布的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解釋,看新關注點
2024年3月15日,兩高發(fā)布《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于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該解釋引起大家的高度關注,有哪些關注點呢?對企業(yè)有何影響呢?
一、兩高部門與時俱進,增加逃稅和虛開發(fā)票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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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逃稅的新情形
1)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的;
2)虛列支出、虛抵進項稅額或者虛報專項附加扣除的;
3)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稅收優(yōu)惠的;
(二)增加虛開其他發(fā)票的新情形
非法篡改發(fā)票相關電子信息的,為“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發(fā)票”。
二、繼續(xù)強調:為虛增業(yè)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不定義為虛開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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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虛增業(yè)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要注意,雖然不定義為虛開發(fā)票,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扣繳義務人承諾為納稅人代付稅款定義“已扣、已收稅款”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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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承諾為納稅人代付稅款,在其向納稅人支付稅后所得時,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四、納稅人最后的救贖:在公安機關立案前,納稅人補繳稅金免除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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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在公安機關立案前,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批準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內足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并全部履行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五、對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沒有下達追繳通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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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稅務機關沒有依法下達追繳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申報逃避納稅的“不申報”進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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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不申報”:
(一)依法在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的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而不申報納稅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或者未依法辦理設立登記的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通知其申報而不申報納稅的;
(三)其他明知應當依法申報納稅而不申報納稅的。
寫在最后:
07
納稅人如對納稅行為發(fā)生爭議時,稅務機關已經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處罰決定書的,納稅人正確的維權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納稅人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后,可以自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達到逃稅罪的,根據法釋〔2024〕4號的規(guī)定,被稅務機關移交司法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追究刑責了。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chuàng)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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