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的500萬元以下設備,年度所得稅匯算時可否全額扣除
【問題】
2018年12月購入使用的單價在500萬元以下的設備,在2018年所得稅匯算時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固定資產(chǎn)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所以2018年12月購入使用的單價500萬元以下的設備,不能在2018年一次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可以在2019年年度所得稅匯算時一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