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納稅信用會降為什么等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附件《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規(guī)定,030110.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非善意接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直接判D。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第一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破產(chǎn)企業(yè)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
(二)因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guī)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xù)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三)由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jīng)營,納稅信用關聯(lián)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申請前連續(xù)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xù)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五)因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guī)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xù)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附件2《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規(guī)定如下: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為D級,已補交稅款和罰款,申請前連續(xù)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