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支付的滯納金,是否作為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jù)?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規(guī)定: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jīng)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規(guī)定:
“二、關于若干計稅依據(jù)的具體情形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jù)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jīng)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因此,土地出讓金的滯納金原則上需要作為契稅計稅依據(jù),具體建議跟主管稅局溝通確認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