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確認應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與該項目有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將會流入或流出企業(yè);二是對該項目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標準與上述兩個條件有一致的一面,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也有其自身的特點。按照上述確認標準,未來經濟利益流人或流出是由企業(yè)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引起的,但絕大部分金融工具來自于雙方簽訂的契約,而在傳統(tǒng)會計模式下,契約本身是不能作為確認的依據的。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而言,確認不是以已發(fā)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而可以以契約的簽訂為準。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依據是與該資產和負債有關的風險與報酬實際上已全部轉移給企業(yè)。在這里,風險為未
來經濟利益的流出,而報酬則指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因此,金融工具初次確認應滿足以下兩個基本條件:與資產和負債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實際上已全部轉移給了企業(yè);所獲資產的成本或公允價值,或者預計負債的金額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初始確認過程中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兩個問題:
(1)確認要體現“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金融工具的法律形式與其經濟實質往往會不一致,有些金融工具在形式上屬于權益,但實質上可能是負債。例如,優(yōu)先股在法律形式上屬于權益工具,但如果優(yōu)先股規(guī)定了由發(fā)行者在將來固定的或可確定的日期以固定的或可確定的金額強制性贖回的條件,或者給予持有者要求發(fā)行者在將來某一特定日期或某個特定日期之后以固定的或可確定的金額贖回股票的權利,則該優(yōu)先股應劃歸為金融負債。金融工具合同的法律形式不是將金融工具區(qū)分為負債或權益的根本依據,合同的本質才能作為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之間劃分的基礎。因此,金融工具的發(fā)行者在初始確認時應按合同的本質以及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將金融工具區(qū)分為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2)對于企業(yè)所發(fā)行的混合金融工具(如既有明確的到期日又有轉換成發(fā)行者權益工具的那部分金融工具),初始確認時應區(qū)別這項金融工具的不同組成部分分別予以確認,并使類別的劃分與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相一致。
已初始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如果在會計報表編制日其公允價值發(fā)生變化且這種變化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則有必要對已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進行修訂,即進行再確認。
與資產或負債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會隨著契約的簽訂、履行、違約、終止而轉移,因此已作為報表項目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符合下述條件的應終止確認:一是與資產或負債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全部轉移給了其他企業(yè),且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二是契約的基本權利或義務已經得到履行、清償、撤銷或者到期自行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