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能享受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的優(yōu)惠。因為在一個納稅年度里,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算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例:王先生2008年4月份工資、薪金為5400元,每季度獎2000元,由于每次發(fā)放季度獎時,都必須與其當月的工資收入合并繳稅,王先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705元。計算過程為:
應納稅所得額為(5400+2000)—2000=5400元,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shù)為375
應納稅額為5400×20%-375=705元
在此提醒納稅人,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不享受年終獎計稅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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