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yè)接受外幣投資時,采用收到外幣款項時的市場匯率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入賬。
對于實收資本賬戶如何登記入賬,按照企業(yè)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應當分別投資合同是否有約定匯率進行處理:⑴在投資合同中對外幣資本有約定匯率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匯率進行折算,以折算金額作為實收資本的金額入賬;外幣資本按約定匯率折算的金額與按收到時的市場匯率折算的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⑵在投資合同中對外幣資本投資沒有約定匯率的情況下,按收到外幣款項時的市場匯率進行折算。
例7:2005年1月,某國有企業(yè)為了提升家用小轎車的市場競爭力,決定與美國通用汽車公司雙方共同投資設立一轎車制造公司。該轎車制造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億元,其中,美國通用汽車公司投入1000萬美元作為資本投入。收到外幣投資款項時的市場匯率為1美元=8.25元人民幣。投資合同規(guī)定的匯率為1美元=8.00元人民幣。
2001年11月29日,財政部發(fā)布了《外商投資企業(yè)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01]62號),要求我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從200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其中,外商投資的金融企業(yè)自2002年起執(zhí)行《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
因此,2005年設立的該中美合資轎車制造公司應按照《企業(yè)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
本例中,該中美合資轎車制造公司對于收到的外幣資本投資,一方面應按照收到時的市場匯率折算為人民幣登記相應的資產賬戶,并按照美元的金額登記相應的外幣賬戶,另一方面應按照投資合同約定匯率折算的人民幣作為股本入賬;對于兩者由于折算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折算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會計分錄如下(單位:萬元):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1000萬美元)(1000×8.25) 8250
貸:股本 (1000×8.00)8000
資本公積 250
沿用例7的資料。除假設投資合同中沒有約定匯率處,其他條件與上例同。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1000萬美元)(1000×8.25) 8250
貸:股本 8250
例8:乙股份有限公司與外商簽訂的投資合同中規(guī)定外商分次投資外幣資本,在投資合同中沒有約定折算匯率。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收到外商投入資本300 000美元,當時的市場匯率為1美元=8.25人民幣,第二次收到外商投入資本300 000美元,當時的市場匯率是1美元=8.30人民幣。會計分錄如下:
第一次收到外幣資本時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300 000美元)(300 000×8.25) 2 475 000
貸:股本 2 475 000
第二次收到外幣資本時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300 000美元)(300 000×8.30) 2 490 000
貸:股本 2 49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