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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增值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2006-10-10 9:49  【 】【打印】【我要糾錯

  近日,一家私營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人員向當地稅務部門咨詢:去年底,公司為了增加注冊資金,對公司現有的一不動產進行了評估,經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后,房屋評估增值了40萬元(實際上主要為土地的評估增值)。該房屋增值部分好像不能直接增加實收資本,應計入盈余公積,而且要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請問,對此公司會計上、稅收上應作何處理?

  稅務人員解釋道,按照相關會計制度規(guī)定,資產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業(yè)產權變動的情況下才能調整被重估資產賬面價值。有限責任公司一般只有進行股份制改造時才可以用資產評估增值轉增股本。會計處理上,評估增值部分一方面要計入資產價值,同時對增值部分要按所得稅規(guī)定計算遞延所得稅稅款,差額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然后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轉增股本。

  在稅收上,對于這種評估,如果沒征收所得稅,當然增值部分的折舊攤銷也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8〕50號)規(guī)定,企業(yè)進行股份制改造發(fā)生的資產評估增值,在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關賬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稅法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在據實逐年調整和綜合調整兩種方法中選擇一種方法。據實逐年調整是指對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綜合調整是指對評估增值,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選擇何種方法需要事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且一經批準確定后不得更改。

  評估增值后,按評估前原值計提折舊與按評估后價值計提折舊,會計處理不同。

  舉例:假如你單位2006年1月進行股份制改造資產評估,固定資產原賬面價值100萬元,未計提折舊,評估確認原值為140萬元,折舊年限10年(按據實逐年調整辦法調整)。

  (1)按資產評估前原值100萬元計提折舊,每年計提折舊10萬元。

  評估調賬日,借記“固定資產”40萬元,貸記“資本公積”40萬元。每年計提折舊時,借記費用科目10萬元,貸記“累計折舊”10萬元。每年轉銷資本公積時,借記“資本公積”4萬元,貸記“累計折舊”4萬元。

  (2)按資產評估后價值140萬元計提折舊,每年計提折舊14萬元,評估增值遞延所得稅款13.2萬元(40×33%),按10年計算,每年折舊結轉1.32萬元。

  評估調賬日,借記“固定資產”40萬元,貸記“資本公積(評估增值準備)”26.8萬元、“遞延稅款”13.2萬元。每年計提折舊時,借記費用科目14萬元,貸記“累計折舊”14萬元。每年結轉遞延稅款時,借記“遞延稅款”1.32萬元,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32元。每年轉銷資本公積時,借記“資本公積(評估增值準備)”2.68萬元,貸記“資本公積———其他公積轉入”2.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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