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報
所謂特殊困難,一般有以下幾方面:
(1)受自然災害影響,如風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使生產(chǎn)、經(jīng)營面臨危險的;
(2)因意外事故、突發(fā)事件的發(fā)生,如因建筑物倒塌,主要設備嚴重損壞,火災等, 造成短期內(nèi)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維修或者恢復生產(chǎn)的;
(3)因三角債或債務鏈造成短期貸款拖欠,流動資金困難的;
(4)其他特殊困難。如按財會制度規(guī)定,納稅人的應稅產(chǎn)品銷售成立,巳經(jīng)申報了稅款,但貸款尚未回收,資金沒有到位,造成短期內(nèi)納稅有困難的,等等。
申請延期繳稅需在法定繳稅期之前,如超過法定的繳稅期不繳稅又沒有提出申請的,稅務機關將按照稅收征管法責令其限期繳納。這時,再提出延期申請,稅務機關將不予受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情況,予以核準。延期納稅申請必須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未經(jīng)批準,納稅人不得擅自延期繳稅。否則視為違法處理。延期申報的程序和方法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延期申報申請表”,說明不能按期申報的原因和需要延期的天數(shù)。主管稅務機關收到該表后,針對申請書提出的理由進行調(diào)查核實,認為符合延期申報條件的,應當簽署同意延期申報的意見,并提出延期申報的期限,報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審批。批準延長申報納稅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批準延期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及時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不符合延期申報條件的,稅務機關也應及時通知其按正常期限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