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股權股票計稅成本:加權平均和先進先出
1.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yè)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2.非上市公司員工股權激勵實施遞延納稅的,員工個人轉讓股權時視同享受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的股權優(yōu)先轉讓。遞延納稅的股權成本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不與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權成本合并計算。
相關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經(jīng)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第四條第(三)項、個人轉讓股權時,視同享受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的股權優(yōu)先轉讓。遞延納稅的股權成本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不與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權成本合并計算。
《關于印發(fā)<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的通知》(稅總所便函〔2016〕149號)
20.遞延納稅股權財產(chǎn)原值應該如何確定?
答:根據(jù)101號文件,非上市公司股票(權)期權的財產(chǎn)原值按照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按照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的原值為零,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財產(chǎn)原值即為技術成果的原值。若納稅人同時取得了多項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股權,應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財產(chǎn)原值,并且不與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權成本合并計算。
對于單獨取得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或以技術成果入股,財產(chǎn)原值的確定并不困難。對于同時取得多項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股權,主要應把握兩點:一是需要按照加權平均法進行統(tǒng)籌計算;二是與其他方式出資取得的股權進行分別計算。
答: 如果納稅人還沒有填報享受2023年度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yǎng)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專項附加扣除填報”模塊進行子女或者老人的信息填報,或者也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在這里提醒各位納稅人,填報子女教育或嬰幼兒照護時,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對不同的子女選擇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對子女甲可以選擇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扣除,對子女乙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扣除。填報贍養(yǎng)老人時,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應當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月3000元的扣除額度,分攤的扣除額最高不得超過每月1500元。
1. 個人轉讓其持有的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的股票,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相關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8號)第三條、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應納稅所得額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數(shù)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后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證券賬戶取得或轉讓的股票數(shù)為每日日終結算后的凈增(減)股票數(shù)。
2.個人轉讓限售股股票,股票計稅成本適用先進先出原則。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關于印發(fā)《限售股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號)
第十二條第(三)項 限售股優(yōu)先征稅原則(先進先出原則)。由于現(xiàn)行證券交易或結算系統(tǒng)中對限售股和流通股沒有特殊標識,限售股解禁前中登公司有鎖定,但一旦解禁,其限售股與同一股票的流通股在一個賬戶中難以識別,這也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處理。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稅務網(wǎng)校原創(chuàng)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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