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怎樣規(guī)定的
稅務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即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其中:
1、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2、對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已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3、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4、對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托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5、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6、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
7、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
8、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