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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甲公司委托乙銀行向丙公司放款1000萬元,年利率6%,甲公司另外向乙銀行支付代理費3萬元。甲公司是實際放款人,乙銀行是代理人和名義放款人,丙公司是實際借款人。
第1種情形,甲公司和乙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乙銀行和丙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在這種情形下,請問,甲乙丙三方是否需要繳納借款合同印花稅?
第2種情形,甲乙丙三方簽訂三方合同,也就是把委托貸款合同和借款合同2合1。在這種情形下,請問,甲乙丙三方是否需要繳納借款合同印花稅?
答案:寧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復:銀行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委托貸款協(xié)議書,應作為僅明確委托、代理關系的憑證,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文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根據(jù)《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金融機構與借款單位簽訂的借款憑證,應當由銀行和借款單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憑證貼花。所以在您所述的情況中,印花稅的納稅雙方應為借據(jù)中的借貸雙方(即:作為受托方的銀行和借款人),第三方(委托方)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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