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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建筑工程2016年4月30號已經開工項目,質保期在5月1號后,質量保證金發(fā)票今后如何開具?稅率是多少?
答:對4月30日之前的老項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質量保證金,屬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可以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征收率是3%。
2.企業(yè)如果為業(yè)主方提供采購設備+安裝的業(yè)務,并在合同中明確采購價格和安裝價格,是否屬于混合銷售?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企業(yè)的經營方式以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為主的,其上述經營行為按照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以建筑安裝服務為主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3.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如鋼結構廠房、玻璃幕墻、門窗、電梯等)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如果合同中貨物與安裝服務分別計價,企業(yè)取得收入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納稅人可分為銷售貨物和提供安裝服務分別計價,分別按銷售貨物和提供安裝服務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4.建筑企業(yè)老項目選擇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該老項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能否在5月份以后抵扣進項稅?
答:建筑服務從2016年5月1日后改征增值稅,在此之前屬于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5.建筑企業(yè)對多個建筑項目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稅,是按項目分別備案,還是可以一次性備案?
答:關于建筑企業(yè)選擇簡易計稅辦法的備案,在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tǒng)里備案一次即可。企業(yè)對所有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項目,在每個項目建筑勞務收入第一次申報納稅時,將項目備案資料連同納稅申報資料一并報送給主管國稅機關。
6.某縣建筑施工企業(yè),在試點前與燃氣公司簽了一個無固定期限的施工總合同,約定該縣的所有小區(qū)燃氣初裝業(yè)務都給這個施工企業(yè)做,該施工企業(yè)對各個小區(qū)業(yè)主進行施工時,不再簽訂合同,如何判定其新、老項目?
答:燃氣公司在營改增試點前與施工企業(yè)簽訂的無固定期限的施工總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間屬于建筑工程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式計稅。
7.有些建筑企業(yè)存在先有施工合同,后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現象,施工合同日期是試點前,施工許可證日期是試點后,可否按建筑工程老項目選擇簡易方式計稅?
答: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8.園林綠化公司向客戶銷售其種植的樹木同時提供移栽和后期管護,能否享受農業(yè)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稅政策,移栽和管護業(yè)務如何征稅?
答:園林綠化公司如以銷售貨物為主,則其銷售自行種植的樹木同時提供移栽的,銷售時收取的收入按銷售自產農產品免稅;如以綠化工程業(yè)務為主,應按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該公司以后每年收取的管護費用應按“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9.一級土地開發(fā)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納稅人在一級土地開發(fā)工程中,提供拆遷、土地平整、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服務取得的收入按建筑服務繳稅;對其向政府提供支付拆借款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貸款服務繳稅。
10.老項目的主體工程建筑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其配套工程(如道路及戶外工程,供電工程、供水、燃氣、消防、安防、綠化等)在2016年5月1日后建設,配套工程是否也作為老項目進行稅收處理?
答:如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均為一個建筑企業(yè)承建,則全部作為老項目處理;如配套工程在5月1日后由分包單位承攬,則分包單位不能作為老項目處理。
11.建筑行業(yè)的銷售收入如何確定?是以合同約定的價格來確定銷售收入,還是以竣工決算的價款來確定銷售收入?
答: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應以竣工決算價格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
12.建筑企業(yè)如果選擇簡易計稅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總包方支付給分包方的分包款能否差額扣除?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允許差額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3.我國納稅人為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工程監(jiān)理服務,政策如何規(guī)定?
答:我國納稅人為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工程監(jiān)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14.營改增中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規(guī)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15.營改增中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
(1)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發(fā)生視同銷售服務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4)增值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天。
16.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預繳稅款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xù)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17.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取得什么憑證?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按照上述規(guī)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發(fā)票。
上述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發(fā)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所在縣(市、區(qū))、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fā)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
18.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需要提交什么資料?
答:根據《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fā)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fā)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19.對于納稅人有多個建筑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許其就部分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部分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還是一旦選擇簡易征收,全部符合條件的項目都必須適用簡易征收方式?
答:按照目前相關規(guī)定,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項目分別選擇適用計稅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的,按合同項目分別選擇適用計稅方法。如某建筑施工企業(yè)提供建筑服務,有兩個建筑施工老項目,可以分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和一般計稅方法。
例如:一個建筑企業(yè)有A、B兩個老項目,A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并不影響B(tài)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20.納稅人從事建筑機械租賃業(yè)務并且配備操作人員,應按照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還是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答:納稅人從事建筑機械租賃業(yè)務并且配備操作人員,應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不配備操作人員,應按照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21.納稅人從事一級土地開發(fā)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納稅人從事一級土地開發(fā)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22.建筑企業(yè)的工程項目中既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也有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采購的設備、物資、無形資產、不動產如何抵扣進項稅?
答:對于專用于不同計稅方法建筑項目的購進貨物、勞務和服務,應根據建筑項目適用的計稅方法進行區(qū)分,用于一般計稅方法建筑項目的可以全部抵扣,用于簡易計稅方法建筑項目的全部不得抵扣。對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建筑項目也用于簡易計稅方法建筑項目的購進貨物、勞務和服務,并且進項稅額無法明確劃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企業(yè)購置的不動產,以及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建筑項目,也用于簡易計稅方法建筑項目的設備、無形資產,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
23.施工企業(yè)作為一般納稅人,采購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簡易計稅法出售的材料,該材料可否作為施工企業(yè)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答: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是可以到國稅部門申請代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施工企業(yè)取得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應稅項目,可以按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
24.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勞務分包、設計分包還是材料分包?
答:分包僅指建筑服務稅目注釋范圍內的應稅服務。
25.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是否必須以甲方接受簡易計稅方法為前提條件?計稅基數含甲供材部分嗎?
答:一般納稅人申請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屬于法定可以選擇的范圍,至于甲方是否接受應由購銷雙方自行約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其計稅依據為向甲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甲方提供的設備、材料和動力等物資的價款。
26.如果施工方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而開發(fā)商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是否可以開具11%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開發(fā)商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可否開具3%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答:施工方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稅率11%,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也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開發(fā)商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銷售不動產,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都不能抵扣。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施工方,只能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開發(fā)商作為進項抵扣憑證。
注:上述問題解答僅供參考,具體執(zhí)行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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