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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稅法一》答疑精華:國際稅法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6/04/01 10:48:40 字體:

2016年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稅法一》第一章“國際稅法”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試題內容】

下列有關國際稅法的表述,正確的有( )。

A、稅收情報交換是進行國際反避稅合作的主要內容

B、不轉移納稅主體的避稅,是國際避稅的基本方法之一

C、轉讓定價稅制的管轄對象是公司集團內部的關聯(lián)交易

D、確認關聯(lián)交易是整個轉讓定價稅制的核心內容

E、當跨國納稅人的國外經營活動存在盈虧并存時,實行分國限額法對納稅人有利,采用綜合限額法對居住國有利

【正確答案】ABCE

【答案解析】轉讓定價稅制的管轄對象是公司集團內部的關聯(lián)交易。采用哪些方法對跨國關聯(lián)企業(yè)利用轉讓定價形成不合理的國際收入和費用分配進行重新調整,是整個轉讓定價稅制的核心內容。即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是整個轉讓定價稅制的核心內容。

 稅務師:國際稅法

  詳細問題描述:

老師,選項E該如何判斷理解,能否舉個例子說明,謝謝?

答疑老師回復:

參考下面的例子理解一下:

假設企業(yè)是中國的居民納稅人,則適用我國稅率25%. 09年在A國經營虧損為-10萬元,A國稅率30%。 在B國經營盈利為30萬元,B國稅率為20%。

這就符和教材所說的,國外經營活動存在盈虧并存的情況。

采用分國法:

A國抵免限額為0。 實際在我國需交稅也為0。

B國抵免限額為7.5,30*25%=7.5

A、B合計在國外繳納稅款6萬元。 在我國需要補交稅款1.5萬。

如果采用綜合抵免法。

抵免的限額是:(30-10)*25%=5

我國企業(yè)所得稅是分國不分項,在A國虧損不用在我國交稅,B國的收入應在我國交稅30*25%=7.5,但境外所得采用綜合抵免法,只能抵免5,所以應補交稅款2.5 。

所以分國分項法對納稅人有利。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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