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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代履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11/06 15:39:27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代履行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扔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jù)、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3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聽著代履行;

(3)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jiān)督;

(4)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jiān)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zhí)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3.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根據(jù)《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撒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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