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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知識點: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05.11)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5/11 11:41:2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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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知識點: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將來該條件的成就(或發(fā)生)或不成就(或不發(fā)生)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據(jù)。

(1)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

(2)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3)惡意促使條件成就,應當認定條件沒有成就;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經成就。

(4)能夠作為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已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②是不確定的事實,即條件是否必然發(fā)生,當事人不能肯定

③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事實

④是合法的事實

⑤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消滅,而不涉及法律行為的內容,即不與行為內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該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根據(jù)。(例:某公民死亡之日)

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這是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根本區(qū)別。

條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會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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