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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社局:實行京津冀職稱評審結果互認!

來源: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編輯:小辣椒 2021/02/02 10:14:46 字體:

摘要: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fā)布關于印發(fā)《北京市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津冀職稱管理權限范圍內,實行京津冀職稱評審結果互認。經津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設立的評委會評審或認定、由津冀職稱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職稱證書,在本市職稱晉升、崗位聘用、人才引進、培養(yǎng)選拔、服務保障等領域與本市核發(fā)的職稱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fā)《北京市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業(yè)發(fā)〔2020〕12號

各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社會事業(yè)局,市屬各部、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處,人民團體人事(干部)部門,各職稱評審服務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40 號)及《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京辦發(fā)〔2018〕4號)精神,規(guī)范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保證職稱評審質量,現將《北京市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7月31日

北京市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職稱評審工作,加強職稱評審管理,保證職稱評審質量,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40 號)及《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京辦發(fā)〔2018〕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稱評審是職稱評價的主要方式,指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專業(yè)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yè)績的評議和認定。職稱評審結果是專業(yè)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與本市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以下稱用人單位)建立人事勞動關系的專業(yè)技術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自由職業(yè)專業(yè)技術人才開展的職稱評審工作。

第四條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職稱評審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負責職稱評審工作的規(guī)劃布局、政策制定、平臺搭建、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授權備案的行業(yè)主管部門、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專業(yè)化人才服務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學會以及用人單位等職稱評審服務機構(以下稱評審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稱評審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的原則,突出評價專業(yè)技術人才的職業(yè)道德、創(chuàng)新能力、業(yè)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第六條 職稱評審采用體現專業(yè)技術人才職業(yè)屬性和崗位特點的分類評價標準。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依據各職稱系列國家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市各職稱系列、專業(yè)的分類評價標準。實行職稱自主評聘的用人單位可制定本單位職稱分類評聘標準并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單位標準不得低于本市標準。

第二章  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 評審機構須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或聘任委員會(以下稱評委會)及專家?guī)欤_展職稱評審。

評委會負責評議、認定專業(yè)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yè)能力。專家?guī)煊蓮氖孪嚓P領域專業(yè)技術工作、具有相應等級職稱的專家組成。評委會的評審專家從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產生。

評委會及專家?guī)彀凑章毞Q系列或專業(yè)組建,不得組建跨系列綜合性評委會。面向全市專業(yè)技術人才開展職稱評審的系列(專業(yè)),原則上一個系列(專業(yè))只組建一個評委會。

第八條 評審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為獨立法人單位,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能夠提供符合要求的答辯評審場地和器材用品等相關設備設施,具備組建評委會的專業(yè)條件和專家力量等。

(二)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職稱評審工作。專職工作人員應熟悉業(yè)務、熟識專家、熟知本行業(yè)發(fā)展動態(tài),熟練掌握承接評審系列(專業(yè))的申報條件、評審工作程序、審核驗收工作要求,定期參加職稱工作培訓,并做好對職稱申報人的咨詢解答工作。

(三)能夠承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部署的職稱評審相關改革及調研任務。

第九條 評委會分為高級、中級、初級評委會。同一評審機構高一級評委會可以代評同系列(專業(yè))低級別的職稱。

組建評委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評委會評審專家在評審的職稱系列(專業(yè))領域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的技術發(fā)展水平,具備較強的評審能力。

(二)評委會評審專家的數量應為單數,一般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3人、委員若干。按系列組建的評委會評審專家一般不少于25人,按專業(yè)組建的評委會評審專家一般不少于11人。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評委會評審專家人數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第十條 專家?guī)煸u審專家管理堅持“社會征集、分級使用、隨機抽取、嚴格監(jiān)督”的原則。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專家?guī)斓木C合管理工作,建立評審專家審核、備案、退出機制,實行動態(tài)管理。

評審機構負責按照本市職稱評審專家管理和職稱自主評聘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做好對評審專家的征集、審查、聘用、培訓、調整、使用、監(jiān)督、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評審機構應積極吸納高校、科研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學會、企業(yè)的專家進入專家?guī)?,專家?guī)熘谢鶎右痪€專家、中央單位專家、非公領域專家、青年專家應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評審機構、評委會及專家?guī)鞂嵭泻藴蕚浒腹芾碇贫?。評審機構、評委會及專家?guī)靷浒赣行诓坏贸^3年,有效期屆滿或在有效期內出現重大變化應重新核準備案。核準備案時應明確評審機構、評審專業(yè)、評審層級、評審人員范圍、專家?guī)煸u審專家名單、評審量化標準、評審工作程序等內容。

第三章  申報審核

第十二條 各系列職稱評審一般每年開展一次。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年發(fā)布全市職稱評審工作安排,部署職稱評審工作。評審機構應按照工作要求,在評審范圍內公布相應系列(專業(yè))、級別職稱評審申報條件、工作程序、評審方式、受理時間地點和材料要求等事項。

第十三條 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以下稱申報人)應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符合相應職稱系列(專業(yè))、級別職稱評審規(guī)定的申報條件。

申報人應為所在單位在職的專業(yè)技術人才,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違反行業(yè)法律法規(guī)受到從業(yè)限制等處罰的,在受處分或處罰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十四條 申報人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照客觀、準確、齊全的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并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涉密材料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或由申報人所在單位進行脫密處理后方可用于申報。

第十五條 申報人所在單位按照程序對申報材料和申報人履職情況進行嚴格審核,擇優(yōu)推薦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所在單位按照管理權限進行推薦。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應如實填寫申報人推薦意見,并對審核和推薦意見的真實性負責。所在單位推薦意見作為評委會評審表決的重要參考依據。自由職業(yè)者申報職稱評審,可由行業(yè)協(xié)會學會等組織進行初審、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十六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

對于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首都經濟社會各項事業(yè)發(fā)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yè)技術人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qū)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才,可放寬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按照相關規(guī)定破格申報職稱評審。

第十七條 對于不具備評委會組建條件的系列或專業(yè),可進行委托評審。

中央在京單位、外省市等所屬專業(yè)技術人才委托本市職稱評審的,須經申報人所在單位同意,并由具有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的上級主管單位人事部門或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出具相應委托評審函后,按照本市職稱評審有關要求進行申報。

本市專業(yè)技術人才委托中央在京單位、外省市等職稱評審的,須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確認并出具委托函后,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的相關評委會代為評審。

第十八條 評審機構按照申報條件,在規(guī)定時限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申報材料不完整、不規(guī)范的,評審機構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報人逾期未補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報手續(xù)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四章  組織評審

第十九條 評委會應堅持公平、公正、民主、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遵守評審程序和評審規(guī)則,嚴格把握評審標準,確保評審質量。參與職稱評審的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恪守職業(yè)道德,嚴守評審紀律,遵守保密規(guī)定。評審專家應與評審機構簽署工作保密協(xié)議。

第二十條 評審機構應根據當年申報人的數量、專業(yè)分布,在評委會下設置若干評議組,每個評議組評審專家不少于3人。

評審機構根據評審專家需求情況,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從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評審專家,評審機構在抽取范圍內確定評審專家后,應將名單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實行職稱自主評聘的用人單位可根據核準備案的聘任委員會評審專家名單,自行確定評審專家。

第二十一條 評議組可采用審閱材料、考核認定、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實踐操作、業(yè)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按照評價標準對申報人進行定量與定性評價,提出評議組書面評議意見。評議組評議意見作為評委會評議表決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 評審機構組織召開評審會議。評審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評委會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條 評委會根據申報材料審閱和評議情況進行充分討論、結合申報人所在單位推薦意見進行綜合評價,通過投票表決,申報人獲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評審通過。未出席評審會議的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嚴禁多輪投票。

投票結束后,主任委員或主持評審會議的副主任委員宣布投票結果。出席評審會議的全體評審專家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確認評審結果。

第二十四條 評審結束后,評審機構應及時將評審結果和評審工作情況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驗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對評審通過人員的申報材料和評審機構的評審范圍、評審程序、評審工作質量、事業(yè)單位職稱職數等進行驗收,對違規(guī)取得的評審結果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評審機構對通過驗收的職稱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發(fā)現的問題線索,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評審機構進行復查。經查證屬實影響評審結果的,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確認備案。對委托本市評審的人員,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其委托單位反饋其評審結果。

第二十六條 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不服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和舉證材料,申請復查、進行投訴。評審機構負責受理復查申請,并將復查情況答復申報人。

第二十七條 評審會議應全程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評審日期、出席評審專家、評審對象、評審專家發(fā)言摘要、評審情況、評議意見、投票結果等,由評審機構留存?zhèn)洳?,保證評審全程可查可追溯。評審機構應認真填報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歸檔長期保存。

第二十八條 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專家名單、評審會會議材料等不得對外公布。評審專家和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向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申請回避。評審機構發(fā)現上述情形的,應通知評審專家回避。

第三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完善全市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系統(tǒng),規(guī)范操作流程,統(tǒng)一數據標準,健全與行業(yè)部門的信息資源共享和數據核查核驗機制,開放職稱信息網上查驗服務,實行電子職稱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評審機構應依托職稱評審服務平臺,提供便捷化的評價服務,進一步減少紙質材料,縮短辦理時限,逐步推進職稱評審網上申報、網上審核、網上反饋。

第五章  結果使用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根據職稱評審結果擇優(yōu)聘任,并加強聘后管理,在崗位聘任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對不符合崗位要求、沒有履行崗位職責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降低崗位等級直至解除聘用。

第三十二條 在京津冀職稱管理權限范圍內,實行京津冀職稱評審結果互認。經津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設立的評委會評審或認定、由津冀職稱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職稱證書,在本市職稱晉升、崗位聘用、人才引進、培養(yǎng)選拔、服務保障等領域與本市核發(fā)的職稱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凡在非本市所屬單位工作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職稱的人員調入本市所屬單位后,用人單位可參考調入人員已取得的職稱,按照崗位要求擇優(yōu)聘任相應專業(yè)技術職務。申報高一級職稱的人員,可持原職稱證書直接申報。

第三十四條 根據職稱評審結果聘任的專業(yè)技術人才由于工作崗位變動、需要轉換系列進行聘任的,用人單位可按照新崗位要求和有關規(guī)定,擇優(yōu)聘任與原職稱級別相同的專業(yè)技術職務。申報高一級職稱的人員,除有特殊規(guī)定的系列外,可按照新系列的要求持原職稱證書直接申報。

第三十五條 在國家及本市確定的專業(yè)技術人才職業(yè)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范圍內,專業(yè)技術人才取得職業(yè)資格即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符合對應條件的人員按照相應專業(yè)技術崗位要求和聘任程序,擇優(yōu)聘任相應專業(yè)技術職務。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應加強職稱評審全過程的監(jiān)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相關機構和個人應如實提供與職稱評審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三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通過驗收、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對各級評委會及評審機構開展的評審工作進行檢查,依據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倒查、復查。

第三十八條 建立人力社保、行業(yè)主管、公安等部門聯動機制,嚴肅查處職稱評審舞弊、擾亂職稱評審秩序、假冒職稱評審、制作和販賣假證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評審機構應依法執(zhí)行物價、財政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jiān)督和審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評委會未經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或者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其職稱評審權限或者超越權限和范圍的職稱評審行為不予認可;評委會違反評審程序,不能保證評審質量,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令其停止開展評審工作、限期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取消評審機構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申報人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評審機構取消其申報資格,記入職稱評審“黑名單”;取得職稱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撤銷其職稱,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或推薦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或委托程序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評審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對未按要求委托評審的職稱評審行為不予認可;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評審機構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或未按規(guī)定驗收備案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四條 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違反評審紀律,故意泄露專家身份,或利用職稱評審工作便利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評審機構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通報批評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評審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利用評審工作便利打招呼、牽線搭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評審機構責令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工作,進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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