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一次性獎金過渡政策,截止日該如何理解?
依據(jù)財稅[2018]164號的規(guī)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彼?,最近很多朋友關心,如何才能享受這最后一次單獨作為年終獎計算個稅的機會。
1.先了解一個名詞--稅款所屬期
依據(jù)《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填表說明:“1.稅款所屬期:填寫扣繳義務人預扣、代扣稅款當月的第1日至最后1日。如:2019年3月20日發(fā)放工資時代扣的稅款,稅款所屬期填寫“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要知道何時扣繳義務人申報個稅?
依據(jù)《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nèi)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那么,2019年3月20日發(fā)放的工資,稅款所屬期填寫“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實際申報日期是“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
3. 如何才能享受這最后一次單獨作為年終獎計算個稅的機會
掌握上述兩點以后,可以明白,想要享受這最后一次單獨作為年終獎計算個稅的機會,必須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將年終獎發(fā)放到個人手中,但需要注意的是,年終獎的計算方法1年只能使用1次,如果貴公司2021年度已經(jīng)使用過年終獎的計算,則不能再次使用。以下將大家常問的問題做個統(tǒng)計: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