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為出口企業(yè),有一筆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貨物向海關提出了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申請,但在規(guī)定的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能完成修改,導致我單位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收齊單證(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出口退(免)稅,請問是否有什么補救措施?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0號)第一條規(guī)定,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貨物,如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guī)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口退(免)稅申請的,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舉證材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第6點列舉到了“由于企業(yè)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情形。
因此,單位應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舉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