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限售股如何交增值稅?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具體應該如何繳納增值稅,應該按財稅[2016]36號文如下規(guī)定執(zhí)行: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xiàn)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xiàn)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xiàn)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轉讓限售股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應該依據(jù)上述財稅[2016]36號文規(guī)定執(zhí)行。對于賣出價比較容易確定,一般是按證券市場的交易價或者買賣雙方的協(xié)議價確定。而對于買入價的確定,一般是依據(jù)以下兩個文件確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買入價:
(1)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2)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fā)行(IPO)的發(fā)行價為買入價。
(3)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規(guī)定確定的買入價,低于該單位取得限售股的實際成本價的,以實際成本價為買入價計算繳納增值稅。
上述53號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明確了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原則,但是對于按此確定的買入價低于納稅人取得限售股實際成本的特殊情形,如果按照53號公告確定的買入價執(zhí)行,會造成納稅人多交稅。按照有利于納稅人原則,對于按照53號公告確定的買入價低于該單位取得限售股實際成本價的,9號公告明確了以實際成本價為買入價計算繳納增值稅。
舉例說明:
A公司投資B公司股權初始投資成本為20元/股,后續(xù)B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賣出價為40元/股。如果上市發(fā)行價為30元/股,則A公司轉讓B公司限售股按照賣出價減發(fā)行價的余額10元/股(=40-30)計算繳納增值稅;
如果上市發(fā)行價為10元/股,則A公司轉讓B公司限售股按照賣出價減實際成本價的余額20元/股(=40-20)計算繳納增值稅。
另外,需要注意送轉增股的問題,從網上搜到的非公開的《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2017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稽便函[2017]173號)曾明確:“總局2016年53號公告第五條規(guī)定解禁日前取得的轉增股不考慮除權除息因素,分別以復牌日開盤價、IPO發(fā)行價和停牌收盤價為買入價。解禁后所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后發(fā)生的送轉股,應按無償取得股票處理,即該部分送轉股買入價為0;分批轉讓解禁限售股股票及解禁日后的送轉股的,按加權平均法計算每批的買入價”。
此外,依據(jù)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yè)務免征增值稅,因此,個人轉讓限售股是不用交增值稅。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