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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發(fā)生哪些情形時保險保障基金不得稅前扣除

2017-11-03 14:33 來源:大連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規(guī)定:“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1.財產(chǎn)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chǎn)6%的。

2.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chǎn)1%的。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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