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下列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下列規(guī)定及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其他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征稅):
(一)適用范圍。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yè)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qū)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出口退稅率為零的貨物有兩種情況,一種為征稅率為零即納稅人為免稅購進的貨物,該類貨物出口免稅;第二種征稅率不為零,該類貨物屬于上述文件規(guī)定的需要視同內銷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