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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跨地區(qū)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管理辦法

來源: 陜西省稅務局 編輯:qizhenzhen 2022/08/29 15:00:51 字體:

陜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印發(fā)《陜西省跨地區(qū)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管理辦法》的通知

陜財稅〔2021〕2號

各設區(qū)市、楊凌示范區(qū)、西咸新區(qū)、韓城市財政局、稅務局,省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跨地區(qū)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jù)現(xiàn)行增值稅政策規(guī)定,陜西省財政廳和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聯(lián)合制定了《陜西省跨地區(qū)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管理辦法》,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陜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2021年2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陜西省跨地區(qū)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跨地區(qū)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yè)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陜西省范圍內跨縣(市、區(qū))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核準,可在核準范圍內實行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管理,由總機構匯總計算所屬分支機構的增值稅應稅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實行增值稅匯總管理的總機構須為獨立法人,其分支機構為總機構所屬的非獨立法人派出機構,與總機構屬于同一法人實體,其生產、銷售、財務、人事等方面受總機構支配和控制。

未經核準的總、分支機構,不得實行增值稅匯總管理,應按獨立核算納稅人進行稅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等相關規(guī)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三條 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管理方式包括按銷售額比例分配、預征后清算、總機構統(tǒng)一繳納。

(一)按銷售額比例分配。由總機構統(tǒng)一核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并按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稅銷售額占比計算總分支機構各自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分別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二)預征后清算??倷C構和分支機構分別以當期實現(xiàn)的應稅銷售額及預征率計算預繳增值稅額。年度終了,由省稅務局組織開展總分支機構年度增值稅清算工作,并將總分支機構年度應納增值稅總額抵減已預繳增值稅后的余額按應稅銷售額占比分配到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偡种C構年度清算增值稅與已預繳增值稅實行多退少補。經總機構同意,分支機構多預繳稅額可以結轉下一年度進行抵減。

總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由省稅務局確定;總分支機構經營情況發(fā)生變化的,總機構應適時提請調整預征率。

(三)總機構統(tǒng)一繳納。由總機構統(tǒng)一核算增值稅應納稅額,統(tǒng)一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各分支機構不申報繳納增值稅。

除已核準及政策有特殊規(guī)定外,原則上適用“按銷售額比例分配”匯總方式。

第四條 納稅人申請實行增值稅匯總管理,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總機構和擬納入?yún)R總管理的分支機構需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總分支機構實行統(tǒng)一經營、統(tǒng)一采購配送、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規(guī)范化管理;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實現(xiàn)計算機聯(lián)網(wǎng),具有完備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的會計核算、資金使用、貨物移送管理規(guī)定,能準確記錄銷售收入、貨物進、銷、存以及資金的使用情況,實現(xiàn)信息管理系統(tǒng)有效監(jiān)控。

(三)總分支機構能準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準確提供稅務資料。

分支機構應設置以下賬簿:存貨明細賬、應收應付款項明細賬、銷售收入明細賬、銀行存款及現(xiàn)金日記賬。按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或由總機構統(tǒng)一設置賬簿核算的,應由總機構分別設置分支機構相應賬冊。分支機構應按年保存由總機構提供的包括以上賬簿記載內容的相關資料。

(四)總分支機構總體上應具有一定規(guī)模,總分支機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yè),且分支機構數(shù)量、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及同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等指標原則上應符合下述規(guī)定:

分支機構數(shù)量應在10家(含)以上、申請匯總前總分支機構連續(xù)12個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合計在2億元以上,同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

(五)總分支機構納稅信譽良好,稅法遵從度高,最近三年納稅信用等級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A級、B級或M級,未發(fā)生違反增值稅相關規(guī)定及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

第五條 納稅人申請實行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管理,應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企業(yè)基本情況;近三年生產經營情況;納稅人財務核算情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核算軟件、經營信息管理軟件使用說明;近三年遵守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納稅信用等級情況。

(二)《陜西省總分支機構納稅人增值稅匯總管理登記表》(附件1)。

(三)新納入增值稅匯總管理的分支機構期末留抵稅額需轉至總機構計算抵扣的,由各分支機構根據(jù)匯總前最后一個屬期期末累計留抵稅額填寫《分支機構留抵稅額審核確認表》(附件2),經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由總機構匯總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六條 經核準實行增值稅匯總管理的總分支機構,發(fā)生分支機構增減變動時,總機構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陜西省總分支機構納稅人增值稅匯總管理登記表》(附件1)。申請分支機構減少時,需提供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分支機構注銷手續(xù);申請分支機構相關信息變更時,應注明變更的具體內容。

第七條 經核準實行增值稅匯總管理的總分支機構,因總分支機構關系、核算方式等原因發(fā)生變化,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或發(fā)生偷稅、騙稅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以及未按確認的增值稅匯總管理方式及其相應的規(guī)定進行稅款計算分配或違規(guī)轉移稅款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可取消其增值稅匯總管理資格。

經核準實行增值稅匯總管理的總分支機構發(fā)生上述情形的,應及時告知總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第八條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增值稅匯總管理申請后,應按規(guī)定審核并層報,審核通過后上報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核準,總分支機構按照核準結果實行增值稅匯總管理。

對于總機構統(tǒng)一繳納匯總管理方式的,應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

第九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蛾兾魇∝斦d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總分支機構納稅人增值稅匯總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陜財稅〔2016〕10號)和《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總分支機構納稅人增值稅匯總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陜財稅〔2016〕18號)同時廢止。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增值稅相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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