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明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等有關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2019年第 4 號
為了規(guī)范我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管理,推進全省經濟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等有關規(guī)定,現將我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困難減免稅情形
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一)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從事國家鼓勵類產業(yè)或社會公益事業(yè)發(fā)生嚴重虧損的;
(三)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土地閑置未用的;
(四)因承擔縣級以上政府任務,造成嚴重虧損或土地閑置未用的。
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fā)展的產業(yè)不給予困難減免稅。
二、提供資料
(一)繳稅困難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納稅人基本情況;財務數據及有關情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涉稅情況;申請理由和依據。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提供受災、受損材料。
(三)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提供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yè)或社會公益事業(yè)材料。
(四)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書。
(五)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資料。
土地權屬等相關資料應留存?zhèn)洳椤?
三、辦理時限
納稅人應于年度終了后,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上年度困難減免稅申請。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請困難減免稅的,可在當年申請。
四、審批權限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受理機關為縣(市、區(qū))稅務機關。
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縣(市、區(qū))稅務機關(定州、辛集市除外)須向設區(qū)市稅務機關備案。
五、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公告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2018年第2號公告修改)同時廢止。
對個別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參照本公告依法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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