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調整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 減征幅度和期限的通知
黑政規(guī)【2019】1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為進一步減輕相關人員、群體的稅收負擔,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調整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一個納稅年度內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幅度以6000元為限;不足6000元的,據實減征。
二、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上述所得,不設置個人所得稅減征的執(zhí)行期限。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此前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