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服務費代扣代繳增值稅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一)項“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等業(yè)務的賬務處理”第6目“購買方作為扣繳義務人的賬務處理”規(guī)定,按照現(xiàn)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fā)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境內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進項稅額”科目(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應代扣代繳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科目。實際繳納代扣代繳增值稅時,按代扣代繳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