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股票期間取得送轉股,銷售繳納增值稅時如何確認買入價
【問題】
納稅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間取得送轉股,銷售這部分送轉股繳納增值稅時,應如何確認買入價?
【答案】
納稅人取得送轉股的成本為0,但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應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對持有的股票成本進行核算。按照計算后的單價乘以本次銷售股票股數(shù),作為買入價。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第3款規(guī)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xiàn)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xiàn)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xiàn)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