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yè)簽訂合同金額較大,能否按實際金額繳納印花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jù)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jù);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jù)。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合同主體雙方應按照簽訂的施工合同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實際履行的金額小于施工企業(yè)同金額的,如果變更施工合同所列金額的,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抵繳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