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上線后,外管證和預繳稅款九大變化,一定要看!
1、現在到外地還需要開具《外管證》嗎?
答:納稅人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qū)域經營的,應開具《外管證》;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qū)域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管證》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目前北京納稅人跨省開展經營活動需要開具《外管證》的,應在北京國稅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提交申請并上傳附列資料,待系統(tǒng)確認后自行打印加蓋稅務機關電子簽章的電子《外管證》,之后持《外管證》到外省辦理報驗手續(xù)。
2、本市納稅人在京內跨區(qū)經營需要預繳稅款的,還需要要開具《外管證》嗎?
答:本市納稅人在京內跨區(qū)經營需要預繳稅款的,不再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直接提供預繳申報所需資料,可以預繳申報。
3、納稅人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yè)務還需要開具《外管證》嗎?
答:納稅人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yè)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guī)定,本市企業(yè)外出開展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yè)務不再開具《外管證》;同時,外省企業(yè)來京開展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yè)務的,直接到經營地稅務機關預繳申報。
4、申請開具《外管證》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答:一般情況下,納稅人辦理《外管證》時只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副本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副本首頁復印件;從事建筑安裝的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原件或復印件,沒有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5、辦理報驗登記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答:報驗登記時應提供《外管證》,建筑安裝行業(yè)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復印件或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需要注意是:北京市以外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在本市范圍內提供建筑服務需要預繳稅款的,由北京市西城區(qū)國家稅務局統(tǒng)一辦理登記相關事宜。西城國稅局應按照建筑企業(yè)提供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辦理報驗登記。
6、建筑項目時間超過180天,《外管證》怎么辦?
答:《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筑安裝行業(yè)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
7、跨區(qū)縣預繳申報需要攜帶什么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fā)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
相關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七)建筑服務。其中: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8、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yè)務需要攜帶什么資料?
答:需要攜帶: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yè)務的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七條 預繳稅款的計算
(一)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二)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三)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9、預繳稅款單位如何開具發(fā)票?
答:單位是一般納稅人,可以領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無論老項目選擇何種方式計稅,發(fā)票一定是由公司在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領,由公司自行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公司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只能領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縣(市、區(qū))名稱及項目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