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試點效果不明顯 立法呼聲漸高卻進展緩慢
房地產稅立法,從調研到起草論證再到形成社會共識確實需要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可能是一年、兩年甚至更長,有利于各方利益充分博弈。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和“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因此,出臺房地產稅法是大勢所趨,現(xiàn)在需要考慮的是出臺的時機和時間表。
一改過去的“抑制”、“投機”、“調控”等詞匯,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回顧2014年中國房地產市場所用的詞匯是:穩(wěn)定、支持和促進。報告還表示“穩(wěn)定住房消費”,卻未提及房地產稅。
在此之前,房地產稅會不會開征、如何征收,一直是社會熱議的話題。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房地產稅立法進展緩慢是因為其牽涉的面比較廣,有關方面對此比較慎重。
劉劍文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和“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因此,出臺房地產稅法是大勢所趨,現(xiàn)在需要考慮的是出臺的時機和時間表。
形成社會共識需要一個過程
房產是很多家庭的最大宗資產,房地產稅立法牽涉千家萬戶切身利益。
在國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代女士對此很關注,她已經開始為自己的房子每年繳納幾千元稅款。
2011年1月,上海市公布房產稅試點方案,根據(jù)該方案,她名下的房產需要征收房產稅。
“幾千塊錢不多,那也是錢啊。”根據(jù)幾年的觀察,她也發(fā)現(xiàn),房地產稅推開是遲早的事,但她認為應該依法征稅,做到公開、透明、公正。
中央首次提出對房地產稅進行立法,始于十八屆三中全會。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公布。
“第18條中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第27條中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兩者結合起來給社會傳遞的清晰信號是:稅制改革要法治先行。”劉劍文認為。
劉劍文表示,根據(jù)決定的表述可以推斷,在房地產稅法出臺之前,我國不可能全面推開征收房地產稅。
此前半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5年立法規(guī)劃,制定單行稅法被列入立法規(guī)劃。
劉劍文說,結合決定的表述,制定“單行稅法”應該包括制定房地產稅法。
一個可以佐證的事實是,2014年3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回答媒體提問時表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已經對外公布,把制定增值稅法以及其他單行稅法等立法項目列入到立法規(guī)劃當中,我們將根據(jù)立法規(guī)劃,積極做好相關的稅收立法工作。
闞珂說,房地產稅法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會同國務院的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條件成熟時會依法提請審議。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一位稅法學者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主導立法,房地產稅法一開始就是法律的形式,符合稅收法定的精神。
劉劍文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過去一年間,房地產稅立法一直在進行中。
前述中國社會科學院稅法學者說,根據(jù)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表述,房地產稅立法的時間表限定在2020年以前,并沒有說具體到2015年,畢竟房地產稅立法是一個需要各方尋求共識的過程,“慎重是對的,也是應該的”。
劉劍文認為,房地產稅立法,從調研到起草論證再到形成社會共識確實需要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可能是一年、兩年甚至更長,有利于各方利益充分博弈。
房地產稅試點效果不明顯
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房地產稅”是在2010年10月。新華社受權發(fā)布《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第十二個五年規(guī)劃的建議》,在推進財稅體制改革中提到了“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
在此之前,國務院在批轉國家發(fā)改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時,提出的仍是“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
中國社會科學院稅法學者解釋說:“我國當前的房地產稅改革包括兩方面,對已納入房產稅征收范圍的房產由現(xiàn)行的按原值或租金收入征稅改為按評估值征稅;將房產稅征收范圍擴大到居民個人所有非營業(yè)用房產。”
該學者表示,前者即為我國一直在征收的房產稅。
根據(jù)房產稅暫行條例,我國對城市中的經營性房產征收房產稅,房產稅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jù)。對個人所有非營業(yè)用的房產“免納房產稅”。
后者即為當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房產稅改革,啟動于2011年。當年1月底,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同意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具體征收辦法由試點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從實際出發(fā)制定。
隨后,重慶市和上海市公布了房產稅試點方案。
劉劍文分析,重慶、上海兩地試點改革的背景是,當時房價居高不下,期待通過征收房產稅調控房價。
2011年3月發(fā)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十二五規(guī)劃綱要》中,提出在財稅體制改革中,“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
隨后兩年間,擴大個人住房房地產稅改革試點范圍的表述多次在國家層面被提及。
佐證之一是,2013年5月,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發(fā)改委《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將擴大房地產稅改革試點范圍。
直到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之后,“擴大房地產稅改革試點范圍”的聲音漸漸消失。
劉劍文認為,十八屆三中全會解決了房地產稅改革的頂層設計問題,就是要加快房地產稅立法,“房地產稅事關老百姓切身利益,爭論很大,試點效果又不太明顯,還是直接通過立法解決比較好”。
中國社會科學院稅法學者認為,試點之所以效果不明顯,主要原因是房產稅改革的目標不清晰,背離了房地產稅原本的意義。其表現(xiàn)在于,試點規(guī)定了較大的免征面積,納入試點方案的應稅房產數(shù)量較少,稅收收入規(guī)模有限。
房地產稅定位是最大爭議焦點
房地產稅的意義和作用究竟何在?
劉劍文解釋說,房地產稅是一個體系,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征收,包含房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和耕地占用稅等多個稅種,主體稅種是房產稅。
中國社會科學院稅法學者表示,房地產稅首先是一種地方稅,這是沒有爭議的。關鍵問題是,如果把房地產稅作為地方的主要稅種,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到底征收多大規(guī)模算主要來源?
該學者說:“我們認為,地方政府主要指市區(qū)縣這一級政府(不包括省級政府),房地產稅到底占多大比例,還有一個轉移支付的問題。我們不能寄希望這一級政府依靠房地產稅籌集主要的收入。”
因此,該學者表示,目前還沒有一個達成共識并能夠放在桌面上討論的房地產稅制方案,“房地產稅的征收范圍、目標定位和稅率設計還存在爭議”。
中國財政學會副會長、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透露,房地產稅目前尚未形成一致的方案,爭論的焦點集中在房地產稅的定位,這也是房地產稅立法的關鍵。
中國社會科學院稅法學者認為,房地產稅是具有收益稅特征的稅種,有助于建立地方公共服務水平與政府收入之間的有效關聯(lián)。“你住在某個區(qū)域里,政府為你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你有義務繳納房地產稅”。
他建議說,既然房地產稅是一種地方稅,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推動房地產稅立法時,可以考慮由立法機關確立稅收征收的基本原則,在征收范圍和稅率等方面給地方更大的自主權。
劉劍文的建議是,不動產登記制度、預算公開制度等相關配套制度的實施,已經為房地產稅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下一步到底怎么征收房地產稅,包括納稅主體、稅率等,還需要利益各方進行爭論,形成共識之后再確定也不遲。
“現(xiàn)在要加快立法步伐。”劉劍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