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煙葉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7月1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的解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以下簡稱《煙葉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制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xiàn)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背景情況
《煙葉稅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煙葉稅法》規(guī)定,稅務總局對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調整并重新發(fā)布,同時取消了《煙葉收購情況表》。
二、調整內容
對比《煙葉稅暫行條例》,《煙葉稅法》在內容上未作實質性改動,所以此次申報資料只涉及文字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一、將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煙葉收購金額”調整為“煙葉收購價款總額”。
二、刪除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煙葉購買金額”一欄。
三、將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應入庫稅額”調整為“本期應補(退)稅額”。
四、將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聲明”和“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稅收規(guī)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調整為“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五、刪除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代理人身份證號”一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