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伴生礦——是指同一礦床內,除主要礦種外,還含有多種可供工業(yè)利用的成分。這些成分即為伴生礦產。確定資源稅稅額時,以作為主產品的元素成分開采為目的,將主產品作為定額的主要考慮依據。同時也考慮作為副產品的元素成分及有關因素,但以主產品的礦石名稱作為應稅品目。
2.伴采礦——是指開采單位在同一礦區(qū)內開采主產品時,伴采出來的非主產品元素的礦石。對伴采礦量大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規(guī)定,對其核定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量小的,則在銷售時,按照國家對收購單位規(guī)定的相應品目的單位稅額標準繳納資源稅。
3.伴選礦——是指對礦石原礦中所含主產品進行選精礦的加工過程中,以精礦形式伴生出來的副產品。對以精礦形式伴選出來的副產品不征收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