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辦理《會計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yè)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