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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萬元未如實申報的應負什么責任?

2009-3-23 17:9  【 】【打印】【我要糾錯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為不繳、少繳稅款而未如實申報的,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對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另外,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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