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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如何辦理遺失和補辦?

2008-7-11 14:4 北京地稅 【 】【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jù)《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guān)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征〔2004〕423號)文件的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證件遺失之日起15日內(nèi)書面報告稅務登記主管機關(guān),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聲明申請審批表》,并將稅務登記證件種類、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發(fā)證日期、發(fā)證機關(guān)名稱,在稅務機關(guān)認可的市級以上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納稅人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稅務登記主管機關(guān)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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