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的《關于城鎮(zhèn)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明確規(guī)定:對在城鎮(zhèn)房屋拆遷中,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zhèn)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目前,稅收征管實踐中執(zhí)行相關的補償性質免稅規(guī)定還有:一是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職工和農民的果樹苗木被毀而取得的青苗補償費,不繳個人所得稅。二是個人向房地產公司預訂商品房后,因房地產公司原因致使個人購買不成,房地產公司在返還購房定金的同時,按合同規(guī)定額外支付一筆違約金,定房者取得的該筆補償性質的違約金,由于收入性質無法確認,故暫不確定為個人應稅收入,不繳稅。此外,對收入性質尚有爭議的房改補貼(注:我在這里將房改補貼暫理解為個人原本應當擁有一定標準的住房、改革后因失去這部分應得的享受而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曾明確,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系統(tǒng)按照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給無住房職工的住房補貼、職位提升后的職工住房面積不足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住房補貼和住房面積不足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職工補差住房補貼三項補貼不繳稅。注意,這條政策目前僅適用于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投資控股并參與用工薪酬改革的公司中的職工。其他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房改現(xiàn)金補貼如何征免稅,總體政策還未出臺,但征管實踐中有三條原則需要把握:第一條是由任職單位直接發(fā)放現(xiàn)金給個人的所謂房改補貼或其他名稱的補貼費用,一律并入當月工資繳稅;第二條是發(fā)放的補貼標準按照房改補貼政策規(guī)定計算,并且經過同級房改辦和財政部門審批、款項也經過房改部門發(fā)放的,不好確定為個人收入,無從繳稅;第三條是非財政負擔的所謂房改補貼如外資企業(yè)、私營股份制企業(yè)等以房改名義給職工發(fā)放的“住房”補貼應當并入工資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最近幾年,在轟轟烈烈的城市改造、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中,時常發(fā)生居民因房屋被拆遷、農作物被清除等的賠償或補償(下稱補償)糾紛問題;在其他經濟活動如購買房子、大宗物品采購等中,由于種種原因導致購買受阻,商家給購買者個人以經濟補償?shù)取人取得的這種補償收入,如何界定個人所得而征收個人所得稅呢?
從理論上講,補償在性質上可分兩種,一種是經營性補償,一種是損失性補償。顧名思義,經營性補償是對個人在經營過程中物體或要素被破壞造成損失而得到的部分補償,或者個人可經營但尚未經營的物體或要素被破壞造成不能經營或降低經營收益的損失而得到的部分補償。
舉例講,原本銷售某種物品可掙100元,因為經營平臺或其他環(huán)境被破壞而使其只能掙50元,此時,破壞者給予20元的補償,這樣,對經營者而言,合計仍掙70元。在確認該經營者收入時,我們不能因為該20元是他人補償?shù)亩皇墙洜I該物品的就不予確認為經營所得;國家稅務總局在1998年和2000年明確對涉及個人藝術照片被擅自制作成廣告宣傳路牌得到賠償和個人發(fā)明專利未經發(fā)明者同意被他人使用而得到賠償?shù)膬煞莅讣械氖杖氪_認為應稅收入,其實質就是用個案處理的方法對經營性補償征稅的確認。而損失性補償是對個人的某種損失的部分補償,通俗例子,一件個人物品原本值100元,因被他人破壞而變得一文不值。此時,他人給予50元的補償。對這50元,我們有何理由去認定屬于個人所得呢?但在稅收的征管實踐中,由于目前還找不出哪一條稅收法律法規(guī)解釋過補償?shù)男再|和征稅與否的問題,而且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適用的是列舉征管原則即必須套得上應稅項目,取得的收入沒有應稅項目可套的,不能征稅,如搶劫的收入既不是工資所得也不是勞務報酬所得或者其他應稅項目,無從征稅。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凡沒有明確列舉的都不用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