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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退回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2004-6-22 8:35  【 】【打印】【我要糾錯
  銷售退回的稅務處理

  企業(yè)銷售貨物后,由于種種原因,可能會發(fā)生全部退貨、部分退貨事項。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銷貨企業(yè)可按如下方法進行稅務處理。(1)企業(yè)在收到購買方退回的原發(fā)票聯(lián)和稅款抵扣聯(lián)時,可直接扣減當期銷項稅額;(2)企業(yè)在僅收到購買方退回的稅款抵扣聯(lián)時,可根據按規(guī)定開具的紅字專用發(fā)票扣減當期銷項稅額;(3)企業(yè)未能收到購買方退回的原發(fā)票聯(lián)和稅款抵扣聯(lián)時,應在取得購買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后,才可根據退回貨物的數(shù)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fā)票,并據此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

  1、企業(yè)發(fā)生銷貨退回后,應按照有關的原始憑證,辦理產品入庫手續(xù)。凡是本月發(fā)生已確認收入的銷售退回,無論是屬于本年度還是以前年度銷售的產品,均應沖減本月的銷售收入,借記“主營業(yè)務收入”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科目,并紅字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如已經結轉銷售成本,同時應沖減同一月份的主營業(yè)務成本,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主營業(yè)務成本”科目。未確認收入的發(fā)出商品的退回按計入“發(fā)出商品”科目的金額,借記“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發(fā)出商品”科目。資產負債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內發(fā)生退回的,應當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調整事項處理。具體可分為兩大類情況。

 。ㄒ唬┪创_認收入的已發(fā)出商品的退回

  例:甲公司于2004年4月1日采用委托銀行收款方式將設備一套出售給某用戶B,該設備不含稅價200萬元,成本14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增值稅34萬元。該設備當日發(fā)出,雙方商定,該設備有1個月的試用期,如不滿意可以在1個月內退貨,已知2004年4月15日因該設備不符合使用要求,B用戶將設備退回給甲公司。請作出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1、發(fā)出商品時

  借:發(fā)出商品 1400000

  貸:庫存商品 1400000

  同時,根據發(fā)票注明金額作如下處理

  借:應收賬款 34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0

  2、發(fā)生退貨時

 。1)借:庫存商品 1400000

  貸:發(fā)出商品 1400000

 。2)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0

  貸:應收賬款340000

 。ǘ┮汛_認收入的銷售商品退回,分以下三種情況:

  1、當月銷售,當月退回及以前月份銷售商品退回

  例:2004年5月3日A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銷售貨物一批給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貨款為120萬元,稅額20.40萬元,貨已發(fā)出,該批貨物成本為100萬元。假設當月該批貨物因質量不符合要求,被全部退回。則應作會計處理如下:

 。1)產品銷售時

  借:應收賬款   1404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000

  (2)發(fā)生退回時

  借:主營業(yè)務收入 1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000

  貸:應收賬款   1404000

  續(xù)上例,假設該批貨物發(fā)生退回的時間是6月份,則該公司應沖減當期(6月份)的主營業(yè)務收入,分錄同“(2)”,同時沖減成本:

  借:庫存商品   1000000

  貸:主營業(yè)務成本 1000000

  2、本年度銷售或以前年度銷售的商品,在年度終了后至年度財務報告報出前退回的,應沖減報告年度的主營業(yè)務收入以及相關的成本、稅金及本年度銷售或以前年度銷售的商品,在財務報告報出后發(fā)生退回的,一般情況下直接沖減發(fā)生當期的銷售收入、銷售成本等,賬務處理類同第一種情況。

  3、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銷售退回。

  這種銷售退回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及以前已確認收入的商品銷售,在資產負債表日后涵蓋期間發(fā)生退回。此種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的調整事項,應按照調整事項的處理原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

  例:光揚公司于2003年12月19日賒銷給華東物資公司產品一批,售價為100000元,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其成本為52000元。假設光揚公司的銷售退回發(fā)生在2004年3月9日,適用所得稅稅率為33%,分別按凈利潤的10%和5%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則應在2004年賬面做如下調整會計分錄:

 。1)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2)借:庫存商品       52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2000

 。3)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5840(100000-52000)×33%=1584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840

 。4)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2160(100000-52000)-15840=3216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2160

  借:盈余公積4824[32160×(10%+5%)]=4824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824

  同時應在2003年度財務報表中做如下調整:資產負債表中,存貨調增52000元,應交稅金調減32840元,盈余公積調減4824元,未分配利潤調減27336元;利潤表中,主營業(yè)務收入調減100000元,主營業(yè)務成本調減52000元,所得稅調減15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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