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A公司于1999年12月購入一臺機器設備,實際取得成本為3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按直線法計提折舊。2001年該公司在編制年度會計報表時,對該機器設備進行了減值測試,表明其可收回金額為2200萬元。假定A公司2001年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為1500萬元,其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并且該機器設備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值、折舊方法均與稅法相同假設A公司在2001年對該機器設備提取了減值準備以后,在2002年及2003年均未對該機器設備提取的減值情況進行調整。2004年1月,該公司與購買方協(xié)商,以1850萬元的價格售出,該設備原取得時按會計制度確定的原價與按稅法規(guī)定確定的資產成本相同。A公司于2004年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確定的利潤總額為1200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仍為33%。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1)會計處理
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guī)定計算的因處置該項資產的損益=1850-(3000-300×2-275×2-200)=200
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16500000
累計折舊 115000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000000
貸:固定資產 30000000
借:銀行存款 185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85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0
貸:營業(yè)外收入 2000000
(2)納稅調整
按照稅法規(guī)定,處置該項資產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1850-(3000-300×4)=50(萬元)
A公司2004年的應納稅所得額=1200-(200-50)=1050(萬元)
應交所得稅=1050×33%=346.50(萬元)
與確認所得稅費用相關的會計分錄為:
如果A公司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則與確認所得稅相關的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346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465000
如果A公司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則在確認2004年度所得稅費用時,應相應結轉與該項機器設備有關的因計提減值準備及折舊額的差異于以前期間確認的遞延稅款,其金額為=200×33%-50×33%=49.50(萬元),相關的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3960000
貸:遞延稅款 4950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46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