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入的商品到達驗收入庫后,按商品售價,借記“庫存商品”賬戶,按商品進價,貸記“物資采購”或“在途物資”等賬戶,按商品售價與進價的差額,貸記“商品進銷差價”賬戶
(2)企業(yè)委托外單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售價,借記“庫存商品”賬戶,按委托加工商品的進價,貸記“委托加工物資”賬戶,按商品售價與進價的差異,貸記“商品進銷差價”賬戶。
(3)企業(yè)銷售發(fā)出的商品,平時結轉銷售成本時可按商品售價結轉,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賬戶,貸記“庫存商品”賬戶。
(4)月度終了,應按商品進銷差價率計算分攤本月已銷商品應分攤的進銷差價,借記“商品進銷差價”賬戶,貸記“主營業(yè)務成本”賬戶。
已銷商品應分攤的進銷差價,按以下方法計算:
差價率=月末分攤前“商品進銷差價”賬戶余額÷(月末“庫存商品”賬戶余額+月末“受托代銷商品”賬戶余額+本月“主營業(yè)務收入”賬戶貸方發(fā)生額)×100
本月銷售商品應分攤的進銷差價=本月“主營業(yè)務收入”賬戶貸方余額×差價率
這里的“主營業(yè)務收入”,是指采用售價核算的商品所取得的收入。委托代銷商品可用上月的差價率計算應分攤的進銷差價;企業(yè)的商品進銷差價率各月之間比較均衡的,也可采用上月的差價率計算分攤本月已銷商品應負擔的進銷差價。企業(yè)無論是采用當月的差價率還是采用上月的差價率計算并分攤進銷差價,均應在年度終了,對商品的進銷差價進行一次核實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