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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為控股公司時權益法核算問題

2004-3-26 10:18  【 】【打印】【我要糾錯
   在子公司為一個集團公司或者說其下屬還有控股子公司(對母公司而言,為孫公司)時,母公司應以子公司的單體會計報表凈利潤還是以其合并會計報表凈利潤來實施權益法核算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對此,在實務工作中存在四種做法。

   第一種是以子公司的合并會計報表凈利潤作為計算權益法的基礎。理由是:會計主體是指獨立于業(yè)主之外的經(jīng)濟實體,雖然從法律意義上說,不存在合并公司一說,但是會計主體并非等同于法律主體,會計主體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可以是企業(yè)內(nèi)部單位,也可以是企業(yè)中特定的某一部分;可以是單一的企業(yè),也可以是幾個企業(yè)組成的企業(yè)集團,權益法核算應以會計主體為基礎。

   第二種是以子公司的單體會計報表凈利潤作為計算權益法的基礎。理由是,子公司單體是一個法律主體,其凈利潤及利潤分配比例是有實際法律經(jīng)濟意義的。

   第三種是以子公司的合并會計報表凈利潤與單體會計報表凈利潤孰低者作為母公司權益法計算的基礎。因為在簡單合并會計報表下,子公司的凈利潤與子公司(以母公司身份)合并的凈利潤可能會不一致,按孰低者進行權益法核算,母公司核算損益比較穩(wěn)健。

   第四種是采用一次性合并的做法。當然,在采用此方法時,母、子、孫公司之間的內(nèi)部購銷、內(nèi)部往來均應作合并抵消。這四種做法,前三種尚無定論,第四種從理論上說比較可行,但在投資關系比較復雜的情況下,不易操作。這個問題提請讀者討論。我個人傾向采取第二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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