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違章將受到明確處罰

來源: 編輯: 2004/08/17 13:35:05 字體:
    國稅發(fā)[2004]015號文件規(guī)定:

    印花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guī)定。

    二、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處罰規(guī)定。

    三、偽造印花稅票的,適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的處罰規(guī)定。

    四、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視其違章性質,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五、納稅人違反以下規(guī)定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處罰規(guī)定:

    (一)違反《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并裝訂成冊,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后,蓋章注銷,保存?zhèn)洳椤保?br>
    (二)違反《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辦;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其余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后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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