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提高商品削價準備金的計提比例偷稅案
稅務人員經調查得知,上級部門為該企業(yè)核定的商品削價準備提取率為4‰。該單位1994年年末清算前,“商品削價準備”帳戶貸方余額為30000元,“庫存商品”帳戶借方余額為9000000元,按4‰的比例,應在年終計提6000元即可保證年末“商品削價準備”余額與“庫存商品”余額之間保持4‰的比率,但該企業(yè)卻在年終清算時,計提削價準備金42000元,使年末“商品削價準備”帳戶貸方余額為72000元,會計分錄為:
借:商品銷售成本 42000
貸:商品削價準備 42000
這樣,使“商品削價準備”帳戶年末貸方余額與“庫存商品”帳戶借方余額之間的比率達到8‰,遠遠高于4‰的比例,使企業(yè)當年商品銷售成本虛增36000元,利潤減少36000元。
該企業(yè)違反財務制度規(guī)定,任意提高商品削價準備金的提取比例,使當期銷售成本虛增,利潤虛減。責成企業(yè)調整帳務,限期補納稅款。
帳務調整如下:
?。?)沖減商品削價準備,并補計所得稅:
借:商品削價準備 36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188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4120
(2)上繳所得稅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1880
貸:銀行存款 1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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