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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來源: 編輯: 2002/12/20 10:32:41 字體:
  唐代后期,由于藩鎮(zhèn)割據,任意截留稅款,使中央財政調度不靈,于是,對財政收入作了適當調整,將地方所征收的賦稅收入,劃分為3部分:地方留一部分,作為本地支用;其余根據中央朝廷命令,一部分解交諸道節(jié)度使,作為中央在各道的支出;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師,作為中央的財賦。 

  這就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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