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對不動產轉讓課征的稅收。 1946年6月,國民黨政府頒布了《契稅條例》,1949 年以后被臺灣當局沿用并曾多次修正。不動產的買 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 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征土 地增值稅區(qū)域的土地,兔征契稅。納稅人及稅率如 下:買賣契稅,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7.5%申 報納稅;典權契稅,由典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5% 申報納稅;交換契約,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 部分契價2.5%申報納稅,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 額價款按買賣契稅稅率課征;贈與契稅,由受贈人估 價立契,按契價7.5%申報納稅;分割契稅,由分割 人估價立契,按契價2.5%申報納稅;占有契稅,由 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的人估價立契,按契價 7.5%申報納稅,先典后賣者,可以原納典權契稅額 抵繳買賣契稅,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下列情況免稅:各級“政府”及其經營的郵電事業(yè)、公 立學校等因公或業(yè)務使用而取得的不動產;“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 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的;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 權的;家庭農場因擴大經營規(guī)?;蚬餐洜I,在同一農業(yè)專業(yè)區(qū)內交換農業(yè)用地且經主管機關證明的。 納稅人應于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 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 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 證,向當地主管稽征機關申報契稅?;鳈C關收到 申報后,應于15日內審查完畢,查定應納稅額,發(fā)單 通知納稅人。由納稅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由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標準價格,依評定標準 價格計征契稅。納稅人應于稽征機關核定稅額通知 書送達后30日內繳納,并領回原繳證件。凡因不動 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 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